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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螫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偿

摘要:近年来,因蜜蜂螫人造成的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且呈发展势头,由此给养蜂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损失和威胁,严重地影响着养蜂人的养蜂积极性和正常的生产与发展。...

近年来,因蜜蜂螫人造成的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且呈发展势头,由此给养蜂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损失和威胁,严重地影响着养蜂人的养蜂积极性和正常的生产与发展。

纵观前期发生的蜜蜂螫人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行人或家畜(牛、马等)在养蜂场或附近被螫伤,严重的人院治疗,也有极个别死亡的,由此引发诉讼或纠纷;再是个别人以蜜蜂螫了人(畜)为难,有意或故意向养蜂人要钱,找养蜂人的麻烦;三是有人或畜在野外被螫伤,找附近的养蜂场问责、索赔。以上三种虽具体情况不同,但其共同点就是因蜜蜂螫人引起的。在蜜蜂螫人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中,养蜂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多数都是在外地放蜂,人生地疏,与当地人打官司或纠葛起来,往往势单力薄、难以抗辨,多数白认倒霉拿钱赔偿了事。殊不知这样的委曲求全处理方式,双方都不舒服,养蜂人感到抱屈却又无奈,挨螫者“理直气壮”认为你的蜜蜂螫了我就应赔偿,还往往在“赔偿金”数额上争、纠不休。同时,也使个别地痞、流氓看到了“商机”,更变本加厉地以蜂螫为借口骚扰养蜂人,越发加重了放蜂者的经济与心理负担。由此造成了一件件不合理、失公允且不合法的案件与纠纷,轻者养蜂人赔钱了事,重者争斗不休,造成更大悲剧。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蜜蜂螫人案件后,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其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说得很清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证明不了“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就可以认定:作为饲养动物的蜜蜂,将人螫伤后,养蜂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对此规定,养蜂人感到不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笔者也为养蜂人呜不平:蜜蜂螫人,并非人的意愿所为,饲养人是无法将之驯化为不螫人或畜的,更何况作为饲养人自身也时常挨螫。一旦螫了人就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蜜蜂还怎敢养下去?!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然而,法律应尽可能讲求公平、科学、合理,我们应相信法律!在蜜蜂螫人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令人欣慰的是:前不久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写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进行了注解,其中对七十八条中所指的“饲养动物”是这样注解的:“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蜜蜂属于昆虫,这里所指的“昆虫”固然包括蜜蜂,这就为法院审理蜜蜂螫人案及免除养蜂人的责任和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此,今后养蜂人再遭遇蜜蜂螫人纠纷时,请不要畏惧、担心,应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是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的。

在此,我向养蜂人提出如下建议:
(1)自制一个牌子挂蜂场边显眼处,上书“蜜蜂螫人,请勿靠近”,提醒无关人员避开蜂群,也为以后依法维权提供法律证据;
(2)蜂场内配备氨水、肥皂和阿司匹林、氯化钙等防螫及抗过敏药物,万一螫到人后可尽快热情救治,立即为之除掉螫针,并在患处涂抹氨水或肥皂,以减轻症状,万一被螫人因蜂毒过敏产生休克,立即为之注射或服用过敏药物,这样做一是尽到人情义务,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司法诉讼时理更直、证更足;
(3)平时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丰富和提高自己依法维权的知识能力,预防遭遇不法侵害时临阵不慌,力求做到有备无患。(《蜜蜂杂志》2013年第5期,人大代表宋心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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